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簡字第1041號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葉紹明
複訴訟代理
人 陳羿霖
被告 蔡碧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蔡碧鶯於民國111年3月12日出境,迄今未有任何入境紀錄,其委任狀未經過我國駐外國辦事處的認證,致先前送達不合法,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鄧德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張嘉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