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1年度店簡字第10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簡字第1041號

原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葉紹明

複訴訟代理

陳羿霖

被告 蔡碧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蔡碧鶯於民國111年3月12日出境,迄今未有任何入境紀錄,其委任狀未經過我國駐外國辦事處的認證,致先前送達不合法,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鄧德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張嘉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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