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51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5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518號聲請人 陳姝芳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附表所示證券(即股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
3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9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家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書記官黃湘美附表
年度股別證券編號股數123456檢碼86-NX-2586794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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