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77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7715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王伯豪 債務人 陳潤權 債務人 陳賴月桂 債務人 胡智昆
一、⑴債務人陳潤權、陳賴月桂等應連帶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
拾陸萬壹仟伍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⑵債務人陳潤權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捌仟貳
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按期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之違約金。
⑶債務人 胡昆智 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叁仟零壹拾
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五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按期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胡智昆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時,由債務人陳潤權給付之。
⑷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書記官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