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5625號債權人 王俊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威 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 陳威傑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經查,債務人姓名為陳威「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請釋明請求之金額。
三、就分期還款未到期部分,請釋明已屆清償期或已依民法第478條催告債務人,如未能釋明,請更正請求金額為已到期部分。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