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5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錦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1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錦樟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錦樟因犯附表所示妨害自由等14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附表編號1至7、9、10部分,主刑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法定本刑,均係最重本刑為
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且如附表所示各罪之主刑,均受或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相關規定減為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又按95年7月1日起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2項,固規定數罪併罰定應執行之刑逾6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規定,惟依司法院釋字第662號解釋認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仍得易科罰金,98年12月30日公布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第
8項業依解釋意旨修正。為達新法修正之目的,同時解決新舊法律適用疑義,刑法施行法亦同步增訂公布第3條之3,即00年0月0日生效前已裁判確定之處罰,不論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均應直接適用新修正公布之刑法第41條第8項之規定,而毋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爰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檢察官聲請書關於附表罪名欄之宣告刑,及最後事實審法院、確定判決法院欄誤繕部分併予更正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李錦樑
法官陳恆寬法官張惠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珮茹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受刑人蔡錦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5│├────────┼────────┼────────┼────────┼────────┼────────┤│罪名│ 重利 │重利│重利│重利│重利││(被害人)│( 涂振興 )│( 王素琴 )│( 李宙鋆 )│( 黃若娉 )│( 陳詩筑 )│├────────┼────────┼────────┼────────┼────────┼────────┤│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6年12月19日│96年4月26日│97年5月12日│97年3月30日│97年6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97年度少│桃園地檢97年度少│桃園地檢97年度少│桃園地檢97年度少│桃園地檢97年度少││年度案號│連偵字第134號│連偵字第134號│連偵字第134號│連偵字第134號│連偵字第134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98年度上訴字第│98年度上訴字第│98年度上訴字第│98年度上訴字第││實││2692號│2692號│2692號│2692號│2692號││審├──────┼────────┼────────┼────────┼────────┼────────┤││判決日期│99年10月26日│99年10月26日│99年10月26日│99年10月26日│99年10月26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98年度上訴字第│98年度上訴字第│98年度上訴字第│98年度上訴字第││││2692號│2692號│2692號│2692號│2692號││├──────┼────────┼────────┼────────┼────────┼────────┤│判│判決確定日期│99年10月26日│99年10月26日│99年10月26日│99年10月26日│99年10月26日││決│││││││├─┴──────┼────────┼────────┼────────┼────────┼────────┤│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是│是││之案件││││││├────────┼────────┼────────┼────────┼────────┼────────┤│備註│桃園地檢100年度│桃園地檢100年度│桃園地檢100年度│桃園地檢100年度│桃園地檢100年執│││執字第742號│執字第742號│執字第742號│執字第742號│度執字第742號││├────────┴────────┴────────┴────────┴────────┤││編號1至7、9、10曾經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269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受刑人蔡錦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6│7│8│9│10│├────────┼────────┼────────┼────────┼────────┼────────┤│罪名│重利│重利│重利│恐嚇│重利││(被害人)│( 王蕊 、 林振裕 )│( 柯匯美 )│( 黃鄭 美女)│(同編號6)│( 黃祥祺 )│├────────┼────────┼────────┼────────┼────────┼────────┤│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減為│有期徒刑5月減為│有期徒刑5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15日│有期徒刑2月15日│有期徒刑2月15日││有期徒刑2月15日│├────────┼────────┼────────┼────────┼────────┼────────┤│犯罪日期│95年11月13日│95年間某日│96年3月13日│96年5月間某日│96年1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97年度少│桃園地檢97年度少│桃園地檢97年度少│桃園地檢97年度少│桃園地檢97年度少││年度案號│連偵字第134號│連偵字第134號│連偵字第134號│連偵字第134號│連偵字第134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98年度上訴字第│97年度訴字第1089│98年度上訴字第│98年度上訴字第││實││2692號│2692號│號│2692號│2692號││審├──────┼────────┼────────┼────────┼────────┼────────┤││判決日期│99年10月26日│99年10月26日│98年4月30日│99年10月26日│99年10月26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此部分上訴駁回││││││││)│││├──────┼────────┼────────┼────────┼────────┼────────┤│定│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98年度上訴字第│97年度訴字第1089│98年度上訴字第│98年度上訴字第││││2692號│2692號│號│2692號│2692號││├──────┼────────┼────────┼────────┼────────┼────────┤│判│判決確定日期│99年10月26日│99年10月26日│98年9月30日│99年10月26日│99年10月26日││決│││││││├─┴──────┼────────┼────────┼────────┼────────┼────────┤│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是│是││之案件││││││├────────┼────────┼────────┼────────┼────────┼────────┤│備註│桃園地檢100年度│桃園地檢100年度│桃園地檢100年度│桃園地檢100年度│桃園地檢100年執│││執字第742號│執字第742號│執字第742號│執字第742號│度執字第742號││├────────┴────────┴────────┴────────┴────────┤││編號1至7、9、10曾經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269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受刑人蔡錦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1│12│13│14│├────────┼────────┼────────┼────────┼────────┤│罪名│妨害自由│恐嚇│妨害自由│妨害自由│││(柯匯美)│(王素琴)│(柯匯美)│(柯匯美)│├────────┼────────┼────────┼────────┼────────┤│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6月(聲│││有期徒刑3月(聲│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請書誤載為有期徒│││請書誤載為有期徒│││刑3月)│││刑6月)││││├────────┼────────┼────────┼────────┼────────┤│犯罪日期│96年間某日(原判│96年間某日(原判│96年6月6日(原│96年12月間某日│││決認定為中華民國│決認定為中華民國│判決似誤認為中華││││96年罪犯減刑條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民國96年罪犯減刑││││第2條所定96年4月│第2條所定96年4月│條例第2條所定96││││24日以前所犯)│24日以前所犯)│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97年度少│桃園地檢97年度少│桃園地檢97年度少│桃園地檢97年度少││年度案號│連偵字第134號│連偵字第134號│連偵字第134號│連偵字第134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1089│97年度訴字第1089│97年度訴字第1089│97年度訴字第1089││實││號│號│號│號││審├──────┼────────┼────────┼────────┼────────┤││判決日期│98年4月30日│98年4月30日│98年4月30日│98年4月30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案號│97年度訴字第1089│97年度訴字第1089│97年度訴字第1089│97年度訴字第1089││││號│號│號│號││├──────┼────────┼────────┼────────┼────────┤│判│判決確定日期│98年9月30日│98年9月30日│98年9月30日│98年9月30日││決││││││├─┴──────┼────────┼────────┼────────┼────────┤│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是││之案件│││││├────────┼────────┼────────┼────────┼────────┤│備註│桃園地檢100年度│桃園地檢100年度│桃園地檢100年度│桃園地檢100年度│││執字第742號│執字第742號│執字第742號│執字第742號││├────────┴────────┴────────┴────────┤││編號1至7、9、10曾經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269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