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95號

原告伸泰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嬿珠

被告清美資產管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智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0萬87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85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民事工程法庭法官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書記官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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