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95號
法定代理人 羅嬿珠
法定代理人 林智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0萬87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85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民事工程法庭法官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書記官陳立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95號
法定代理人 羅嬿珠
法定代理人 林智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0萬87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85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民事工程法庭法官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書記官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