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2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99年度聲沒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伍包(合計驗餘淨重柒點陸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1484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白色透明晶體5包(合計淨重7.64公克,隨機選取2包,共取樣0.04公克,驗餘淨重7.60公克),經檢驗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鑑驗通知書1紙在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爰依法聲請法院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查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宣告沒收;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依同條例第4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2項規定,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自屬違禁物;再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扣案之白色透明晶體5包,經送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鑑定,結果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96年5月4日北市鑑毒字第198號鑑驗通知書1紙附卷可稽(見96年度毒偵字第1484號卷第63頁),堪認上開扣案物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誤;又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148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足參,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於法要無不合,自應予以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錢衍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靜慧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