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76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甲○○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丙○○被上訴人即原告臺灣臺北看守所法定代理人 黃維圖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1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12月17日及99年1月14日分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書記官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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