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529號原告 胡再黃 被告黃OO被告黃OO被告黃OO被告黃OO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十日內,補正起訴狀上全部被告之姓名,並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零貳佰零壹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第三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93年度台抗字第696號裁定參照)。復按關於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起訴時原告依其應有部分,計算分得共有物之價格為準;於分割遺產之訴,則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277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原告代位債務人 黃小玲 提起請求分割共有物訴訟,並聲明請求分割如附表所示繼承之遺產,是依前揭規定與裁定意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等遺產即共有物之價額,併依代位債務人黃小玲之應繼分比例計算之。查如附表所示土地及房屋於民國110年1月之公告現值、面積、權利範圍分別如附表所示,另附表編號5、6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巷○○○○號1樓及同址2樓房屋之鄰近房地交易價格每平方公尺約新臺幣(下同)154,000元,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列印資料1紙可稽,又依原告起訴撞所載及土地、建物謄本,債務人黃小玲應繼分為1/5,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987,783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201元。
三、另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復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姓名,暨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0,201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曹惠玲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書記 官涂菀君 附表:
┌─┬──┬──────────────┬──────┬───────┬─────┐│編│種類│土地/建物│面積│權利範圍│應繼分比例││號│││(平方公尺)│││├─┼──┼──────────────┼──────┼───────┼─────┤│1│土地│新北市○○區○○段○○○○號│121│公同共有6分之2│5分之1│├─┼──┼──────────────┼──────┼───────┼─────┤│2│土地│新北市○○區○○段○○○○號│46│公同共有6分之2│5分之1│├─┼──┼──────────────┼──────┼───────┼─────┤│3│土地│新北市○○區○○段○○○○號│6│公同共有6分之2│5分之1│├─┼──┼──────────────┼──────┼───────┼─────┤│4│土地│新北市○○區○○段○○○○○○號│23│公同共有6分之2│5分之1│├─┼──┼──────────────┼──────┼───────┼─────┤│5│建物│新北市○○區○○段○○○○○號│1層:97.11│公同共有1分之1│5分之1││││(門牌:新北市○○區○○路39│平台:11.55││││││巷35之1號。坐落基地:新北市0000000000000
00○○○區○○段○○○○○○○○號)││││├─┼──┼──────────────┼──────┼───────┼─────┤│6│建物│新北市○○區○○段○○○○○號│2層:97.11│公同共有1分之1│5分之1││││(門牌:新北市○○區○○路39│平台:11.55││││││巷35之1號2樓。坐落基地:新北│合計:108.66││││││市○○區○○段○○○○○○○○號)││││├─┴──┴──────────────┴──────┴───────┴─────┤│一、編號3核定價額:61,20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153,000元/㎡×面積6㎡×權利範圍2/6×應繼分1/5=││61,200元。││二、編號4核定價額:233,127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152,039元/㎡×面積23㎡×權利範圍2/6×應繼分1/5=││233,12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三、編號1、2及5核定價額:3,346,728元。││計算式:154,000元/㎡×108.66㎡(總面積97.11㎡+平台11.55㎡=108.66㎡)×││應繼分1/5=3,346,728元。││四、編號1、2及6核定價額:3,346,728元。││計算式:154,000元/㎡×108.66㎡(總面積97.11㎡+平台11.55㎡=108.66㎡)×││應繼分1/5=3,346,728元。││五、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共計6,987,783元。││計算式:61,200元+233,127元+3,346,728元+3,346,728元=6,987,78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