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號

原告 江建程

被告 黃正夫

富邑工程行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苗交簡字第731號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魏正杰

法官顏碩瑋

法官劉冠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韋伃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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