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號
原告 江建程
被告 黃正夫
富邑工程行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苗交簡字第731號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魏正杰
法官顏碩瑋
法官劉冠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韋伃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