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4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4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43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相 對人即債務人 賴一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捌仟貳佰參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貳仟壹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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