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小字第244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小字第2445號
原   告 乙○○
           樓
被   告 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五日上午
九時四十九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呂綺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阮承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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