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五九號
原告丁○○訴訟代理人甲○○被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水分行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丙○○
乙○○右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五九號給付質權標的物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五九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李悌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B書記官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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