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小救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小救字第5號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徐維良 扶助律師
相 對 人  林政二 即六三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林政二即六三工程行間因給付工資事件,聲請人聲
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經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
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
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
第6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提起給付工資之事件,無資力支
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
金會核為符合無資力者之要件,而准予扶助等情,業據其提
出法律扶助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臺北分會申請書、審查表及案件概述表等影本各一件、專
用委任狀影本壹件等附卷為證以為釋明,是其聲請訴訟救助
,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