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清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清字第13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謝季寰 代理人 陳文祥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書記官王嘉蓉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2,06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5人,連同債務人,合計6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5+1)×34×10=2,060元。
二、請補正及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並請補提聲請人前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合意成立前置協商後,於毀諾停止還款前,各期有無依約繳納?應提出毀諾即未依約履行前之各期還款證明(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三、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四、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路○○○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01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五、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路○○○巷○○弄○號1樓房屋?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自用住宅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三類登記謄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母親、子女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二年即105年9月19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七、就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二年之收入情形,請補正說明於103年9月19日起至105年9月18日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是否與清算聲請狀陳報之支出情形相同?應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八、請補正陳報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最近六個月完整之薪資明細或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九、請補正陳報聲請人前於105年3月自第三人喜特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離職後,迄今有無再尋覓求職或有獲其他所得收入?如無,請敘明未再尋覓求職之詳細原因情事。
一○、請陳報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一日回溯二年內之支
出情形,即自103年9月19日起至105年9月18日,期間內含伙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以及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債務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之所有支出情形為何?是否與聲請狀內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所載之支出情形相同?應提出相關實際支出證明文件、單據釋明其說,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一一、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負擔膳食費12,000元、交通費1,000元、電話費500元、日常生活雜支5,000元、保險費5,000元、扶養二名未成年子女支出各5,000元、扶養母親支出5,000元等項,是否仍係目前之支出情形?請補正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醫療費用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一二、承上,請就每月支出膳食費12,000元、日常生活雜支5,000元、保險費5,000元等項,請說明支出如此高額費用之必要性並提出單據詳實說明,或請重新更正陳報實際必要支出之數額,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本人之必要生活費用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及其支出用途,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又倘聲請人現無工作,則係以何資金來源以供支應目前生活必要支出費用?應詳述原因情事,並檢附相關文件據實向法院陳報。
一三、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二名未成年子女,請說明其等居住何處?以及其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又就扶養費部分是否與生母共同扶養而支出上開費用?如扶養費部分僅由聲請人全額支出,生母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一四、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母親,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請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母親有何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母親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4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及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又就該扶養義務(指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母親義務之人)應分擔之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母親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內容不得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或其他可為郵務送達之地址、送達代收人等),併說明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一五、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一六、本件據聲請人陳報及所提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示,債務人名下有坐落於彰化縣○○鄉○○段○○○○○號、1171地號等二筆土地,以及一部車輛(2496cc,日產,3/9933-A6)等財產資料,請向本院陳報上開土地之目前現況樣貌如何?使用收益現況如何?由何人使用?有無建物坐落其上?有無種植作物或出租予他人等類此情形而有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之收益?除盡可能提出上開土地之空拍圖或現場照片以釋明所述外,另應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正本及最新市場交易價值證明資料到院。(如提出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最新市場買賣交易行情資料或相同地段鄰近土地之交易成交價證明等)。另上開車輛之剩餘價值為何?現由何人使用?是否為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應提出該部車輛之車籍證明文件(如行照等)及其最新市場交易價值證明資料到院。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
一七、請說明聲請人除上開財產外,有無其他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即自103年9月19日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一八、請補陳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即自103年9月19日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
一九、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