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聲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簡聲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簡聲字第29號聲請人壬○○聲請人辰○○聲請人寅○○聲請人午○○聲請人丑○○聲請人卯○○
樓聲請人未○○聲請人申○○聲請人巳○○聲請人辛○○聲請人庚○○聲請人丁○○聲請人癸○○
16號聲請人酉○○聲請人乙○○聲請人丙○○聲請人戊○○聲請人己○○聲請人甲○○相對人子○○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一千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對於相對人所為如附件之意思表示,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業據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影本、土地謄本影本及共有土地買賣契約影本各1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簡易庭法官周建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書記官陳淑女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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