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字第48號上訴人即被告禹紳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詩瑜 上訴人即被告 魏兆宏 送達代收人 林主惠 上訴人即被告 黃胤庭
盧啟傑 共同送達代收人 李岳明 律師上列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係就敗訴部分新臺幣(下同)5,156,000元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8,126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書記官蔡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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