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0年裁字第290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扣繳稅款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裁字第2903號上訴人 陳明發 被上訴人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代表人 何瑞芳 上列當事人間扣繳稅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3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須經本院許可。前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行政訴訟法第235條定有明文。所謂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係指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問題意義重大,而有加以闡釋之必要而言。
二、緣上訴人為凱撒藝術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下稱凱撒大樓管委會)之主任委員,即所得稅法第89條第1項規定之扣繳義務人,該管委會於民國96年間給付未達起扣點之薪資所得計新臺幣(下同)918,000元,未依規定於次年1月底前申報免扣繳憑單,案經被上訴人查獲,並通知上訴人限期補報,惟屆期上訴人仍未補報,被上訴人乃按給付金額裁處5%之罰鍰計45,900元。上訴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案經原審駁回其訴。
三、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審適用簡易程序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係以:上訴人在99年11月10日時,已非現任之主任委員,完全不具備代表凱撒大樓管委會之資格,亦即無法代表凱撒大樓管委會向國稅局補報95及96年度之扣繳名單,是以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三民分局99年11月10日對上訴人之送達為不合法,本案自無逾期申報之問題等語,為其論據。惟核其所陳上述理由,業經原判決敘明其不採之理由甚詳,上訴意旨猶執原詞加以爭執,係對原審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之歧異見解,並無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之情事。上訴人提起上訴,依首開規定及說明,不應許可,其上訴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藍獻林
法官廖宏明法官林文舟法官胡國棟法官林玫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書記官彭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