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4654號
債權人 李貞慧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肇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肇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肇佑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債權人自民國105年2月1日至112年2月28日之勞保投保資料及任職於肇佑公司起迄期間之在職證明書或薪資扣繳憑單、最近一年度之所得資料影本等。
三、請債權人提出於112年2月8日領到經債務人肇佑公司核章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影本。
四、請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120,846元如何計算而得?並提出計算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日期(何月份之薪資)、項目、金額、資遣費之計算方式、總金額等;同時檢附足資認定請求薪資、計算資遣費之釋明文件。
五、請具狀敘明債務人離職之原因為何?是否有勞動基準法第12條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事由?
六、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