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2年度員救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員救字第15號

聲請人MAYOREJEANPADILLA 瑞貞

訴訟代理人 江來盛 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 張雅評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停止執行事件(112年度員簡聲字第10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准予訴訟救助。

二、按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所聲請訴訟救助之本院112年度員簡聲字第10號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業據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2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此部分業據本院調閱上開事件卷宗查明無誤,然該停止執行之聲請,依前開法條規定,無庸繳納費用,是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員林簡易庭 法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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