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51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意婷

訴訟代理人 劉姿伶

被告 翁雨軒翁偉翔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51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上午09時4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田玉芬

書記官林彥汝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陸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林彥汝

法 官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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