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543號聲請人壬威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杞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映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映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 陳明 本件聲請之利息起算日(是否即為到期日民國108年1月10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