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04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佳音選任辯護人魏辰州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佳音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叁月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蔡佳音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涉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第305條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99年10月15日將其羈押後, 嗣復 裁定自100年1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上開情形仍然存在,經訊問被告後,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博
法官劉柏駿法官林恒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