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295號
原 告 黃純敏
訴訟代理人 黃晨翔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豐碩 、 黎新 發即 佑銓 工程行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904,148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9,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為利訴之進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查報並提出
下列事項:
㈠本院於經濟部商業司之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系統查無
「佑銓工程行」之登記資料,原告應提出被告即佑銓工程行
之登記資料,及陳報 黎新發 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等,並
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陳報原告就本件事故所生之損害,是否有請領強制汽車責任
險保險金?如有,請領之產險公司名稱、金額為何,並提出
相關佐證。
㈢提出向被告請求賠償內容各項金額,請原告先以表格製作總
表(格式參附件所示),並依序將單據彙整(起訴狀檢附之
部分電子發票單據僅有金額,並無品名,此部分請加注,另
有諸多事證影本模糊無法辨識,請重新提出清晰可辨識之事
證影本)填載編並粘貼於A4紙張後,再提出到本院。
㈣上開㈡、㈢項,應另提出繕本2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于容
【附件】(表格參考,請依起訴狀內請求賠償內容,自行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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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請求項目 │請求金額 │ 提出之證明 │備 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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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醫療費用 │ 元 │ │單據共 張,自編號1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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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看護費用 │257,000元 │ │單據共 張,自編號 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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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醫材費用 │ 元 │ │單據共 張,自編號 至 │
│ │ │ │ │【另註明醫材品項、明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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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工作損大 │160,333元 │ │單據共 張,自編號 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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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精神慰撫金│400,000元 │ │此部分請另具狀陳報原告之學經歷│
│ │ │ │ │、經濟狀況(名下有無動產、不動│
│ │ │ │ │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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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901,148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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