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129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295號
原   告  黃純敏
訴訟代理人  黃晨翔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豐碩黎新 發即 佑銓 工程行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904,148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9,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為利訴之進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查報並提出
  下列事項:
 ㈠本院於經濟部商業司之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系統查無
  「佑銓工程行」之登記資料,原告應提出被告即佑銓工程行
  之登記資料,及陳報 黎新發 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等,並
  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陳報原告就本件事故所生之損害,是否有請領強制汽車責任
  險保險金?如有,請領之產險公司名稱、金額為何,並提出
  相關佐證。
 ㈢提出向被告請求賠償內容各項金額,請原告先以表格製作總
  表(格式參附件所示),並依序將單據彙整(起訴狀檢附之
  部分電子發票單據僅有金額,並無品名,此部分請加注,另
  有諸多事證影本模糊無法辨識,請重新提出清晰可辨識之事
  證影本)填載編並粘貼於A4紙張後,再提出到本院。
 ㈣上開㈡、㈢項,應另提出繕本2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于容
【附件】(表格參考,請依起訴狀內請求賠償內容,自行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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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請求項目 │請求金額  │ 提出之證明 │備         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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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醫療費用 │    元  │        │單據共 張,自編號1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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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看護費用 │257,000元  │        │單據共 張,自編號 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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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醫材費用 │    元  │        │單據共 張,自編號 至    │
│  │     │       │        │【另註明醫材品項、明細】   │
├──┼─────┼───────┼────────┼───────────────┤
│四 │工作損大 │160,333元  │        │單據共 張,自編號 至    │
├──┼─────┼───────┼────────┼───────────────┤
│五 │精神慰撫金│400,000元  │        │此部分請另具狀陳報原告之學經歷│
│  │     │       │        │、經濟狀況(名下有無動產、不動│
│  │     │       │        │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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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901,148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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