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8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曜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曜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曜鴻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於民國110年8月31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12年7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指等節,有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且受刑人尚在所餘刑期中(刑期原終結日:112年10月2日,縮刑後刑期終結日:
112年8月15日),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翁健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哲霖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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