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86號原告 蔡清福 訴訟代理人 張琇惠 律師原告 蔡佳穎 (原名 蔡程耘蔡清先
蔡峻豪 蔡峻雄 蔡峻傑 簡文彥 蔡寶姿 蔡寶英 蔡小玲 簡淑娟 簡佩儀 被告 蔡建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2年3月29日下午3時30分整,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玉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書記官蔡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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