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990號原告甲○○被告 喬治漢彌頓 GEORG
現應受送達處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月2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 喬治漢爾頓 」之記載,應更正為「漢彌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麗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
書記官鄭隆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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