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埔刑簡字第2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埔刑簡字第27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30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為禁止實施家庭暴力之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事實部分「甲○○曾於民國96年6月26日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依家庭暴力法第13條規定」應更正為「甲○○曾於民國96年6月26日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依家庭暴力法第14條規定」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書記官附錄: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