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北小字第23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衫 讓
訴訟代理人 余承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國梁 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4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8,9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
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