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114號聲請人 簡婉麗 代理人 簡錦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詹連財 即 黃世裕 之遺產管理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簡婉麗與相對人詹連財即黃世裕之遺產管理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未據提出及補正全體共有抵押權人為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發函通知聲請人 於文 到5日內補正,聲請人於113年11月12日陳報共有抵押權人 黃彩鑾 不願配合聲請人簡婉麗一併聲請,是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許敏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