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245號聲請人 杜雪珠 即 杜淑琴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聲請狀附受遺贈人拋棄意願聲明書「正本」過院參辦,並舉證關於股票由杜雪珠繼承,業經受遺贈人 何弘一 、 曾郁婷 同意之證明。(台端狀附聲明書就股票拋棄遺贈部分為後製手寫補充,且修改處未經全體繼承人用印,難以確認真實性)
二、請提出具狀釋明曾郁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母 何莉莎 與被繼承人杜淑琴是否有親屬關係,並提出何莉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過院參辦。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