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0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胡天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胡天祈犯 如附件所示之罪,所處如附件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天祈犯因傷害等罪,經判決確定如附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三、經查,受刑人胡天祈因犯如附件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有如附件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受刑人聲請定刑聲請書各1件附卷可參。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為附件2次犯行,犯罪時間、地點均相同,被害人均為 陳建佑 之情形,並審酌其他定應執行刑之一切情況,爰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怡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書記官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