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簡字第582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潮簡字第582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訴訟代理人  何宜庭
       陳俊雲
被   告  謝復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109年12月2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8,064元,及自98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11%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
10%加計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20%加計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2,65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尚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核與所述相符之證物原本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
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
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
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書記官蔡進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