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簡字第929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王素玲 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
判費新台幣2,650元,惟原告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查報:其所有台中縣○○鄉○○段第1195、1202-1地號土地,
因通行被告所有鄰地對外與公路聯絡後,該二筆土地所增價額為
多少?並按此價額,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被告甲○○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