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517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建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毒偵緝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建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已於偵查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陳怡安法官藍君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
書記官蘇鈺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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