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6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汪宜臻 相對人即債務人 巫康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玖仟元,及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附表:
編號金額利息起算日一新臺幣7,500元民國110年11月11日二新臺幣7,500元民國110年12月11日三新臺幣7,500元民國111年1月11日四新臺幣7,500元民國111年2月11日五新臺幣50,000元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六新臺幣9,000元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