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2號原告 張耀貞 訴訟代理人 許宏迪 律師被告 林素柳
陳玉燕 吳銘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521,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6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
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
書記官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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