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6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16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8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甲○○於民國99年1月16日19時許,至高雄市○鎮區鎮○路○○號「尚美水族館」後方,徒手竊取被害人乙○○所有、置放於該處之鐵櫃1個,得手後,將該鐵櫃置於手推車上載運離去時,為員警在高雄市○鎮區鎮○○街○○○巷與鎮富街口查獲,並扣得上開鐵櫃1個,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
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99年2月18日在高雄市立民生醫院因病不治死亡,有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1份在卷可查,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俊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書記官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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