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7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7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7731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覃一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壹仟壹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捌佰零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中華銀行信用卡用卡須知第三條第4點所載,持卡人違反約定達7個月(含)以上者,其應計之違約金最高以六個月(含)為限;另依其提出之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讓與證明書所載,載至中華民國94年12月29日止,尚欠本金、利息…共計新臺幣31,188元,另依歷史交易帳務明細表所載,自94年5月份起迄94年10月份業已計收6期違約金,則依債權人再請求違約金與上開約定及債權讓與證明書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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