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審簡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審簡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審簡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其泉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8552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
103年度審易字第100號), 爰改 依簡易程序審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楊其泉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楊其泉曾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4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02年10月20日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復分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先後於附表1至10所示之日期、時間,侵入彰化縣鹿港鎮○○里○○巷00號 許壬禎 (起訴書誤載為「 許壬楨 」)所有之倉庫,各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重量之帆布用鈕釦機零件得手,並旋以腳踏車載往同縣○○鄉○○路○○○號之「 震泓 資源回收場」賣給不知情之 黃家欣 ,各賣得如附表所示之金錢,均花用一空。嗣於103年7月22日凌晨2時許,再次侵入上址倉庫行竊,於得手後欲離去之際,為警當場查獲(此次犯行連同於103年7月19日所為之竊盜犯行,業經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6914號、第7290號提起公訴,並由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881號判決有罪在案),再經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而查悉上情,並在「震泓資源回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贓物(均已發還)。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楊其泉於警、偵訊之供述。
㈡被害人即證人許壬禎於警、偵訊之證述、證人黃家欣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鹿港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告訴人許壬禎立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各3份。
㈣「震泓資源」(回收場)交易單據10張。
㈤現場相片、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相片。
三、核被告楊其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既遂罪。被告所為如附表所示之各犯行間,雖行竊地點相同,並侵害同一被害人許壬禎之財產法益,但因其犯意各別,且各次竊盜之日期復不相同,非屬時空緊密之接續行為,應屬數罪,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曾因犯竊盜罪,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4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2年10月20日執行完畢一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之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上開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皆為累犯,均應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除前述累犯前科外,另有詐欺、多次竊盜等犯罪前科,有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不佳;其未能尊重他人之財產權,貪圖不法利益,而一再竊取他人之財物,破壞社會之安寧秩序,所為殊有可議;惟念及被告於犯後坦承犯行,所竊取之物品均已經被害人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3份附卷可證(見偵卷第47、53、82頁),對被害人造成之損害非鉅;暨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為貧寒之生活狀況(見偵卷第13頁之被告之警詢筆錄所載其個人資料)等一切情狀,乃核情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併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如主文欄所示之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書記官顏麗芸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時間(民國)│地點│數量│變賣所得│主文││││││(新臺幣)││├───┼────────┼──────────┼─────┼─────┼─────────────┤│1│103年7月10日凌晨│彰化縣鹿港鎮 東崎里 打│44.3公斤│399元│楊其泉犯竊盜罪,累犯,處有│││2時44分│鐵巷25號│││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103年7月11日凌晨│彰化縣鹿港鎮東崎里打│63.2公斤│569元│楊其泉犯竊盜罪,累犯,處有│││2時24分│鐵巷25號│││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103年7月12日凌晨│彰化縣鹿港鎮東崎里打│38.8公斤│349元│楊其泉犯竊盜罪,累犯,處有│││3時9分│鐵巷25號│││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103年7月13日凌晨│彰化縣鹿港鎮東崎里打│45公斤│405元│楊其泉犯竊盜罪,累犯,處有│││3時42分│鐵巷25號│││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103年7月15日凌晨│彰化縣鹿港鎮東崎里打│42.2公斤│380元│楊其泉犯竊盜罪,累犯,處有│││3時35分│鐵巷25號│││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103年7月16日凌晨│彰化縣鹿港鎮東崎里打│40.3公斤│363元│楊其泉犯竊盜罪,累犯,處有│││3時24分│鐵巷25號│││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103年7月17日凌晨│彰化縣鹿港鎮東崎里打│54.2公斤│488元│楊其泉犯竊盜罪,累犯,處有│││3時54分│鐵巷25號│││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8│103年7月18日凌晨│彰化縣鹿港鎮東崎里打│40.3公斤│363元│楊其泉犯竊盜罪,累犯,處有│││3時59分│鐵巷25號│││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103年7月20日凌晨│彰化縣鹿港鎮東崎里打│42.4公斤│382元│楊其泉犯竊盜罪,累犯,處有│││3時57分│鐵巷25號│││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103年7月21日凌晨│彰化縣鹿港鎮東崎里打│42.5公斤│383元│楊其泉犯竊盜罪,累犯,處有│││3時│鐵巷25號│││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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