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亡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亡字第7號

聲請人 謝馥禧

吳秀菊 律師即被繼承人 劉阿乾 之遺產管理人

相對人 葉永立 失蹤前最後住所:新竹州新竹郡湖口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死亡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 劉馥禧 」之記載,應更正為「謝馥禧」。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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