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侵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性自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侵附民字第4號原告BK000-A111023(姓名年籍均詳卷)訴訟代理人 郭德田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侵訴字第18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邁揚
法官林昱志法官顏代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書記官廖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