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1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813號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嚴陳莉蓮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儷勳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尚無應執行之標的物,依卷內債務人戶籍資料顯示,其住所所在地係在臺東縣臺東市,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程志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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