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店補字第145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因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參拾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臺
北縣新店市○○路○段○○○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池東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