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5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574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仰文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自98年12月24日起算)。
二、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系爭支票之發票人為紫寅花苑)。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