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74號
原告 黃詩庭
訴訟代理人 周志一 律師(法扶律師)
法定代理人 陳韋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3,321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原應繳納裁判費1,760元,惟此部分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三分之二即1,173元(計算式:1,760×2/3=1,17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87元(計算式:1,760-1,173=5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
勞動法庭法官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
書記官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