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非調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家非調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非調字第431號聲請人 葉玉柱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 葉雅文葉雅蘭 間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為家事非訟事件之財產權請求,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96萬元(計算如附件所示),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書記官林政毅附件:
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自民國109年7月30日起至聲請人死亡之日止,按月給付新台幣8,000元予聲請人,而聲請人為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之女性,現年74歲,依據內政部製作107年度臺北市簡易生命表所示,臺北市74歲之女性平均餘命尚有16.43年,則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推定權利存續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依此計算,本件標的價額為96萬元(8,000元×12月×10年=9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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