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五二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於偵查中分別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一萬元、一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飭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經本院依其住所分別傳喚、拘提均未到庭,本院復通知具保人乙○○,請其協同被告到庭,惟具保人仍未帶同被告到庭,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鏗普
法官丁智慧法官顏淑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