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79號原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被告 胡瑞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已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6日裁定命於10日內尚應補繳新台幣40,100元,於同年7月29日收受該裁定,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迄今仍未補繳,故其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書記官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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