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交簡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2號原告 洪柯錦紗 訴訟代理人 洪志賢 被告 陳麗須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48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除其中機車維修費用部分由本院另行判決駁回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永梁
法官林慧欣法官謝舒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書記官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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